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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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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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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汇编

(2019年版)

目录

《管理体制总则》---------------------------------------【001】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章程》-----------------------------【002】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003】

《决策委员会章程》-------------------------------------【004】

《对外开放管理规定》-----------------------------------【005】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006】

《实验室内部子课题管理规定》---------------------------【007】

《科研成果奖励规定》-----------------------------------【008】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009】

《科研档案管理规定》-----------------------------------【010】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011】

《实验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管理制度》-------------【012】

《试样和模具管理制度》---------------------------------【013】

《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014】

《研究生管理规定》-------------------------------------【015】

《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管理规定》-------------------------【016】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017】

《安全管理规定》---------------------------------------【018】

《结构大厅外场地管理规定》-----------------------------【019】

《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制度》【020】

《日常巡查制度》---------------------------------------【021】

管理体制总则

【001】

第一章 制度依据

第一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在国家教育部及深圳大学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下,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条件》要求,编制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应遵守深圳大学科学技术部、实验与设备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的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按《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章程》【002】,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由深圳大学聘任,报国家教育部备案,任期三年。

第三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推荐,深圳大学聘任,任期三年,按《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003】开展工作。

第四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设决策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决策委员会成员由重点实验室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按《决策委员会章程》【004】开展工作。

第三章 开放交流

第五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管理体制。按《对外开放管理规定》【005】,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设备,设立开放基金鼓励对外合作研究。

第六条 积极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参与研发工作,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按《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006】执行。

第七条 建立科研创新机制,按《实验室内部子课题管理规定【007】,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加项目课题,不断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八条 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依照《科研成果奖励规定》【008】对学术水平高、社会贡献大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九条 健全实验室科研经费使用制度,保障科研工作健康进行,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依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009】执行。

第十条 所有科研档案文件应按《科研档案管理规定》【010】要求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在主任领导下,按《仪器设备管理规定》【011】,负责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维修,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实验室原材料、化学试剂、玻璃仪器、试样、模具、物品柜及场地的管理,分别依照《实验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管理制度》【012】、《试样和模具管理制度》【013】、《结构大厅外场地管理规定》【019】执行指定场所放置,建立登记台账,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所有技术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按《日常巡查制度》【021】执行。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本科生及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试验,需依照《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014】执行。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生,应接受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遵守《研究生管理规定》【015】。

第十六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的博士生及博士后科研人员,应遵守《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管理规定》【016】,同时遵守《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制度》【020】。

第七章 环境及安全

第十七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各成员应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017】,确保实验室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各成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018】,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批准

第十九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管理体制文件,经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实施。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章程

【002】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深圳大学的行政领导下,在学术委员会和决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设重点实验室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及主任助理若干名,下设研究、公共、服务三个平台。其中研究平台设未来地下城市研究院、智慧交通与安全运维研究院、深圳市滨海土木工程耐久性重点实验室、深地科学与绿色能源研究院、空间信息智能感知与服务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和中澳BIM与智慧建造联合研究中心;公共平台设测试分析中心、仿真计算中心、综合实验中心、官产学研中心;服务平台设综合办公室、学生管理室、访问学者室。

第二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图如下:

第三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的标准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Resilient Infrastructures for Coastal City (Shenzhen University)”简称“KLRICC”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秘书、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副主任、主任助理兼各研究平台主管、财务兼行政主管、财务兼行政助理、实验室科研助理等岗位,岗位职责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制定发展战略,议定研究方向,规划重大项目,评价科研成果,指导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秘书:筹备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年一次),日常汇报,决议案的形成与追踪。

(三)决策委员会:审议年度工作,审定规章制度,考核人员绩效,重要的人事、行政及科研事务决策。

(四)决策委员会秘书:筹备决策委员会会议(一季一次),会议纪要,工作进展与汇报。

(五)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财务、人事聘用及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等全面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建设,落实实验室发展战略及重大项目规划,组织决策事项的实施,带领科研人员多出成果。

(六)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委托分管的各项科研与行政工作,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科研项目、行政与财务、科研事务、宣传与交流、各级机构的检查与汇报等工作,召开月度工作会议。

(七)研究平台主管:完成实验室委派的工作,实施实验室研究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组织与执行学生实验管理、对外交流及学者访问等科研活动,协助课题研究、实验室宣传及人才培养等的实施。

(八)财务兼行政主管:人事政策及管理,掌握经费政策(学校及各个拨付经费机构),实验室委派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核销。

(九)财务兼行政助理:负责实验室日常财务及行政工作,协助财务及行政主管办理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核销。

(十)实验室科研助理:协助实验室科研人员处理日常科研事务,实验室科研资料的整备,年度报告的提交及实验室副主任安排的其他科研有关事务。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003】

第一章 委员组成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由深圳大学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本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外单位委员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重点实验室任命,负责处理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见《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章程》【002】,具体为:

(1)制订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2)研究重大科研项目;

(3)研究和讨论实验室人才培养计划及措施,促进学术和人才交流;

(4)促进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

(5)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6)组织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1)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发展,对实验室研究项目与学术活动等提出积极建议。

(2)通过讲学、合作研究、合作培养研究生等方式,积极参与实验室的科研与学术活动,实验室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方便。

(3)积极组织科技工作者自带课题或申请实验室基金项目来实验室工作,推荐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进行长期或短期学术访问。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如下方式进行工作:

(1)实验室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2)在必要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七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聘任及调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主任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深圳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深圳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附:本届学术委员会名单见附录002-F01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人员。

决策委员会章程

【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设,推动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决策是指对事关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全局的重要问题做出的决策。

第三条 决策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构建和谐实验室的能力,推动高质量学术、科研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决策

第四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五条 决策的主要内容

(1)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部署的决策;

(2) 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的决策;每年开放基金课题申报方向;

(3)通过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4) 讨论、通过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5)重点实验室设备购置计划的决策;

(6)重点实验室横向科研项目立项、风险评估、规划及项目负责人的确定;

(7)重点实验室重要人事安排、人员奖惩、绩效考核的决策;

(8)重点实验室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

(9) 事关重点实验室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完善决策机制

(1) 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围绕确立决策目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决策前的分析。

(2) 发挥专家队伍优势,对关系重点实验室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决策前应认真听取专家意见,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3) 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七条 决策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议题,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

(2)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准备完备的会议材料,供决策委员审核。除临时召开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3) 会议讨论。讨论发言应突出重点、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意见相同不重复发言。对因故未能到会的委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 会议表决。决策议题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策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决策的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执行

第八条 决策一经确定,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应积极推动决策的执行,创造性开展工作,抓好落实。

第九条 建立决策执行修正反馈制度。在决策执行中对需要调整修正的,项目负责人或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决策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决策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使之不断完善。

第十条 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领导报告。调整修正决策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点实验主任负责解释。

附:实验室决策委员会名单见附录002-F01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人员。


对外开放管理规定

【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和利用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面对国内开放,吸引和资助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开展有关方面的高水平研究,加强合作、增进交流,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重点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开放范围包括开放课题基金、自带课题开放实验室。

第二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二条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研究课题采用科学基金制;自带经费的课题开放实验室采用合同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

(1)实验室每年发布课题申请指南,确定拟开放的课题研究方向。

(2)开放基金主要资助与拟开放的研究方向、内容相关的课题。

(3)在拟开放的课题研究方向有一定研究基础、具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可以提出课题申请。

(4)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拟开放的课题研究方向,填写《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邮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文件(WORD或者PDF文件)。

(5)开放课题支持经费额度根据研究内容确定,一般为2-6万元,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6)实验室决策委员会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根据择优原则和经费许可及实验室承担能力,确定资助项目和基金额度。由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给予项目资助编号。

第三章 基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开放基金,属于深圳市财政局国拨经费。

第五条开放基金申请批准获得立项后,科研经费将转入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六条开放基金经费,分两次拨付;课题立项后拨付50%,中期检查结束后拨付50%。

第七条结题时,需提供所在单位财务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明细”。

第八条所有经批准的开放课题基金项目主持人,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科学技术部关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经费的规定;经费使用依据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可以支付开放课题基金研究过程的如下费用:

(1)与课题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试验费、材料费、加工费、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印刷费、发表费等,不得低于资助额度的60%;

(2)研究人员的学术活动以及差旅费;

(3)申请者的业务费用,不得高于资助额度的15%;

第四章 工作评价及成果管理

第九条中期结束1个月内,需提交进展报告电子文件(WORD或者PDF文件)一份。

第十条 开放课题结题时,申请者需到重点实验室作结题汇报;同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及结题报告电子文件1套(WORD或者PDF文件)。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归属项目组成员及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共有。

第十二条 根据开放课题申请书的批示确定成果要求。

(1)开放课题,至少在国、内外期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会议论文不得多于1篇且须被SCI、EI检索;论文成果需有重点实验室相关项目人员参与;上述论文成果是指与开放基金申请书研究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

(2)论文发表前,需将论文题目、摘要及拟投刊物等信息发送到重点实验室,由重点实验室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及实验室具体联名人员。

(3)成果还包括:电子版的中期报告及结题报告(WORD或者PDF文件)。

(4)项目结题后,成果优秀者,可申请进一步资助。

第十三条成果标注方式

(1)单位标注

中文: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深圳大学;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Resilient Infrastructures for Coastal City (Shenzhen University)”;

(2)开放基金资助标注

中文: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XX-XX;

英文:Project (XX-XX)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Resilient Infrastructures for Costal City (Shenzhen University)

(3)自带资金课题公开发表论文时,要注明本研究在“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五章 附则

附录005-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

附录005-F02: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合同书

附录005-F03: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附录005-F04: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结题报告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规定

【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内外科技工作者(不包括博士后)来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应事先查阅和熟悉《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简介》、《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研究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上与重点实验室人员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为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试验设备、配合人员等科研必备条件,协助解决住房、校园卡办理、专家证办理、签证办理、经费报账等事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客座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家、省部级各类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课题。

第五条 客座人员申请获准后,进入实验室时应提交一份研究报告,按计划在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安排。

第七条 客座人员应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所有设施,协助作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第八条 客座人员应按计划及时向重点实验室通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1-2场学术报告。

第九条 长期客座人员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课题完成后离开实验室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归档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在重点实验室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表学术论文,在署名中须写上重点实验室的名字,成果共享。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积极在工作中提出实验室的改进建议。

实验室内部子课题管理规定

【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针对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群体性大型项目,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课题总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分解,确定内部子课题,并由项目组成员选择独立承担或者合作承担。

第二条 根据内部子课题研究的内容和计划完成的成果,经课题组成员讨论,课题总负责人同意,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或主任批准,给予每个子课题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申请与实施

第三条 子研究项目按下列要求申请与实施

(1)项目组成员要填写《内部子课题申请书》,并经过课题总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成为子课题负责人。

(2)子课题负责人要定期(2-3个月)汇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

(3)子课题的研究要严格按照《内部子课题申请书》中提出的计划进行。

(4)如果在研的子课题之间互有关联,子课题负责人要保持联系,相互协调。

(5)每项子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限制在两年之内。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科学技术部关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经费的规定;经费使用依据《内部子课题申请书》的经费预算比例。

第四章 研究成果

第五条 论文成果管理要求

(1)论文的发表要经过课题总负责人审阅并同意。

(2)论文作者中应当署名课题总负责人,成果的著作权由课题总负责人和子课题负责人共同拥有。

(3)发表论文时应署名相应项目资助 。

(4)每个子项目的论文应至少有一篇将课题总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如果该论文被SCI, EI, ISTP等著名文献数据库收录,课题总负责人并不享受将来学校进行的论文奖励。学校对该论文成果的奖励,顺延至第二作者及其合作者。

第五章 附则

附录007-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内部子课题申请书

科研成果奖励规定

【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重点实验室参加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多出学术精品,多争取高层次的科研立项,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学校有关条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条例。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二条 奖励应有利于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提高我院管理水平,有利于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

第三条 奖励应以科研成果的学术和实践贡献及科研立项的等级为依据,贯彻奖励与贡献相一致的原则,重点奖励学术水平高、贡献大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奖励应依照本条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奖励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在编员工以实验室名义发表科研成果、获得的各级政府常设奖,范围包括科研成果类,论文、论著(教材不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类及其他方面的成果不计入。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学术论文(包括译文、评论,以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该论文必须为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文献索引所收录,标注单位为重点实验室,并明确为重点实验室相关科研项目资助,且有相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社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

(3)已获得授权的国际、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不计)。

(4)已获得的市级及其以上政府常设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奖励范围的时间界定为每一自然年度的科研成果。参评成果和的名称和时间均以成果、获奖证书注明的情况为准。

第四章 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条件与奖励标准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获奖成果奖

凡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政府常设奖奖励的科研成果,重点实验室依据财力状况适当参照学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

(1)JCR分区为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2)JCR分区为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其他SCI收录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00元。

(4)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

(三)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奖

(1)经深圳大学科研处认定的奖励学术著作(即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属学科级刊物或2篇属全国性核心刊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专著), 每部奖励1000元。

(2)一般性学术著作,每部奖励5000元。

(3)一般性译著,每部奖励2000元。

(4)由重点实验室或学科部分资助的著作,根据出版物的性质,分别依据上述标准,按自筹资金占总出版费用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发明专利奖

(1) 国际专利,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

(2) 国家专利,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五章 奖励的申报、审核、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 奖励的申报、审核、颁发和管理要求如下:

(1)所有奖励每年评定一次,一般为每年12月;为申报时间的前一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当年遗漏,可在次年补报,次年逾期仍未申报视为弃权。

(2)申请者须将申请表格、论文全文、期刊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及电子文件(PDF格式),提交实验室科研助理。

(3)成果奖励经科研助理初审后提交副主任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重点实验室主任确定;重大奖励或本条例未规定的成果的奖励,由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如有可能,应按本条例中最相类似条款处理;有学术争议的成果的奖励,由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4)拟奖励成果和奖项一律在重点实验室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无争议的成果和奖项,可颁发奖金。

(6)某一成果如由若干人共同完成,重点实验室只对该成果的第一负责人或第一作者负责,只限该负责人或第一作者一人申报奖励,奖金由获奖人分配。

第六章 附则

附录008-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


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009】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对科研经费合理使用,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科研经费的管理控制,范围包括实验室名义的项目,实验室主任名义的科研项目,各个研究人员的项目提成,学校给定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测试费用等。

第二条 主任负责实验室运行费和公共发展基金使用的批准。

第三条 课题或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负责本课题或项目经费使用的批准。

第四条 副主任负责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财务及行政主管负责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课题或项目的成本核算,按比例提成运行费和公共发展基金,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卡,做好每个课题经费的使用记录,统一报销,科研助理协助。个人的科研课题,除了按比例提成的运行费和公共发展基金外的经费管理参照该规定执行,科研助理协助经费核销。

第二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在获得科研经费卡后,应将经费卡交实验室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确定该课题或项目的公共经费使用规则。

第七条 财务及行政主管应对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课题或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应对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个人的科研项目由其项目负责人自行核算。总经费分为硬件(含外协)和研究经费二部分。硬件费实验室不提成,但应保证设备的购置质量和合理性,按相关规定运行。研究经费实验室提取运行费和实验室公共发展基金,其中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部、市)提取合同额的10%(100万以上的为15%),横向技术服务项目提取合同额的20%(20万以内的横向技术服务项目,酌情减少),其他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

第八条 研究经费的开支为针对课题开展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劳务、差旅、招待、文件整理及论文版面、国内外会议、课题的鉴定和验收等。

第九条 实验室提成经费构成实验室的收入,一部分为实验室公共发展基金,一部分为运行费。实验室收入在年终结算后的盈余,作为实验室的年终奖励。

(一)实验室运行费的开支包括:

(1) 设备的添置和维护。

(2) 传感器的计量标定。

(3) 设备运行(如电费、易耗)。

(4) 试验人员劳务。

(5) 出国费用。

(6) 论文和专著的奖励。

(7) 科技奖励的申请和运作费。

(8) 课题研究的前期投入。

(9) 学术委员会会议开支等。

(二)公共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外聘人员工资、差旅费、加班费。

(2) 招待费、办公费。

(3) 论文版面费。论文应署名深圳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及受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资助。

(4) 论文奖励费。

(5) 参照土木工程学院论文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横向科研项目的前期费用的借支,需由重点实验室决策委员会决定。

(7) 运行费和实验室发展基金由办公室管理,其使用由相应授权人签字。每年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经费使用依据个人项目的经费预算比例,以重点实验室名义的项目经费有权共同使用。报销执行深圳大学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每张发票签名、分类贴好国库支付单,各处签字齐全,提供经费卡号及该次报销费用总额,交办公室财务及行政主管代为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完毕费用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办公室签字认可,财务及行政主管根据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填写《经费使用记录表》,以供副主任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报销注意事项:

(1) 按照校财务规定,同一公司票据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需转账;如已付款,请自行到财务处在该票据上签字后,再报销。

(2) 单价超过800元(含800元)物品的需提供清单或小票。

(3) 一次不可以有多张连号的发票。

(4)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采购物品,需办固定资产,可由办公室协助办理。

(5) 会议费需附上会议通知。国外版面费、审稿费需学院领导签字盖章、附上目录并作相应翻译。

(6) 差旅需有往返车票才能核算补助,并且差旅单上合计金额及金额大写处不要填,由学校核算完毕后填写。

第五章 附则

附录009-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记录表

科研档案管理规定

【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科研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在重点实验室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服务作用,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参照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发展建设目标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对科研档案、资料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验室副主任的领导下,由实验室科研助理作为指定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具体实施。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归档范围及归档内容进行分类归档,并协助、指导相关技术人员整理归档材料,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章 归档载体要求

第五条 实验室科技档案采取纸质介质、多媒体资料与电子文档并行的载体方式进行保存。所有归档材料必须提供电子文档。

(1)纸质介质:带有审批意见、鉴定意见、署名签字、盖章等的材料,以纸质介质归档保存,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作备份。

(2)多媒体资料:在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以光盘或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以光盘等磁介质归档保存。

(3)电子文档:不带有审批意见、鉴定意见、署名签字、盖章等电子文档,除此之外的材料,以扫描文件的方式提交。

第六条 实验室配备专门的计算机对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及管理,以光盘等多媒体资料进行定期备份。

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七条 凡涉及到重点实验室的论文、专著、专利、科研资料、人员调配、来访人员等的各种书面材料、各类电子文档等均属重点实验室科研案管理范围。

(1)实验室行政管理类:包括实验室人员聘任、培训等工作文件资料,来访人员资料等档案。重要学术会议与活动的申请书、重要嘉宾及声像等有关材料。

(2)实验室科研类:包括实验室专职和兼职人员在科研实践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和管理等工作活动中的工作记录资料。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立项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合同,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专利及发表论文等。

(3)实验室建设类:包括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进行情况以及评审和验收工作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档案管理的时效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员必须按照各类资料规定的归档时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九条 各类资料的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五章 档案管理的办法

第十条 设立档案专用柜或专用房,配备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便于有效利用和查找。

第十三条 在归档工作中,对漏归、推诿、归档不及时、归档资料不完整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不归档或失密、泄密者将视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严重者将上报学校处理。

第十四条 档案借阅须向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的复印与拷贝必须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带有密级的档案,由专门的保密员按国家保密标准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附录010-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一览表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011】

第一章 职能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确保科研实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更好的服务于科研与教学需求,依据国家教育部、深圳大学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修理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据不同的设备经费来源,分别由实验室决策委员会、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委托实验室副主任、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仪器设备采购的批准。

第四条 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对所有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所需设备的采购工作,但采购前需经过实验室主任同意,确定设备放置场所、保管机构等事项。

第六条 实验室公共平台各中心的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建档、维护、维修和报废。

第二章 仪器设备购置

第七条 课题组相关成员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采购记录表》,明确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精度和用途等,交办公室。对于学校或政府采购的还需填好相关要求的申请资料,注明采购支付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包括科研经费中的设备采购经费、专项设备采购经费。

第八条 办公室将《采购记录表》依据不同的设备经费来源,分别由实验室决策委员会、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委托实验室副主任、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仪器设备采购的批准,确定设备放置场所、保管机构,保证仪器设备配置合理,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符合实验室发展的需要。对于学校或政府采购的还需审核相关要求的申请资料,在申请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及签名确认后交回办公室。

第九条 办公室保存《采购记录表》及申请资料。

第十条 可自行采购的供应品和服务,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政府统一采购的,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可自行采购的合格供应商优先选择已获得认可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1系列的标准认证证书的供应机构。采购过程中,设备申购人有义务为办公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第三章 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一条 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合同规定期内进行验收,无验收期限规定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与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记录表》组织采购申请人负责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时应查对设备包装、外观是否完好,型号、规格与说明书是否一致,是否有生产厂商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有合同或协议的还需校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同时收集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保修卡、保养卡、售后服务保证等),必要时与供应方签订仪器设备应用技术培训协议,最后认真填写《采购记录表》验收内容。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汇总,并归档。

第四章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全部仪器设备划分为重要设备、主要设备、一般设备三个级别,采用分级管理办法。重要设备及主要设备需建立专用的设备使用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作业指导书(优先采用原厂附带的使用操作规程),包括:准备工作、操作流程、测试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用于指导使用与日常维护外,并用于学生的设备操作培训与考核;重要设备建立维护、使用的电子文档,例如参数文件,标定文件,标准测试图谱,并发放到实验室使用一线以便于判断设备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按设备编号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填写《仪器设备档案卡》,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制造商的名称、标识、系列号;《采购记录表》;设备采购合同;使用说明书原件及操作规程;设备操控软件;固定资产标签置;仪器设备购置材料(保修卡、保养卡、售后服务保证);仪器设备检定(验证)证书;报废单等。大型仪器设备还应按年度归档:仪器设备履历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十六条 由仪器设备管理员整理出仪器设备总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在仪器设备验收后,尽快上报到学校设备处进行固定资产统一编号,保证唯一性,做到一机一标识,并加上设备保管人。

第五章 仪器设备校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根据副主任的意见,确定设备是否需计量检定校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计量检定校准要求或检测标准方法的要求或如没有特定的指引,将依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及量值溯源关系组织制定《仪器设备校准周期表》,报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周期校准计划内容至少包括:计量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原校准证书编号、有效期;使用部门;校准机构名称校准时间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在计划下次校准时间到达前15天,将仪器设备的校准计划通知公共平台各中心,公共平台各中心做好计划实施的准备工作,如设备送往其它计量检定站进行校准,公共平台各中心可起用备用设备或暂停实验,减少对日常操作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将仪器设备在校准有效期内送检,并保存证书。

第二十三条 无需校准的设备,可以进行功能确认后,标识黄色自校验准用证。

第六章 仪器设备使用

二十四 由副主任授权指定重要设备及主要设备唯一责任人。设备责任人可授权一般人员使用(含学生),但所有的设备使用人员之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未经过设备责任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操作设备;可口头授权,但有问题时由使用人举证是否授权使用,否则按未经授权使用处理。

二十五 设备需满足正常科研及教学需要,重要设备与主要设备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正常的设备使用申请;设备使用申请需要提前1周申请,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正常申请在设备使用时间上有优先权,责任人有权拒绝临时使用申请;

二十六 设备责任人负责保管、更换设备配件,设备配件需明确标识其用途、状态,并记入设备档案,宜与设备主机同位置放置;同时应定时补充易损件、耗材(如氮气、汞等),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

二十七 使用人员应在使用仪器设备前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判断其是否处于校准有效期内,运行是否正常,目测是否有损坏,使用前检查合格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注意事项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后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真实反映仪器设备使用状态。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在使用完一本记录后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交到研究室存档,并领取新的使用记录本。

二十八实验人员在使用中或事后发现检测仪器设备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断水与断电等),使用人务必在第一时间通知设备管理员。

二十九 仪器设备借用时,使用人员需填写《仪器设备领(借)用登记表》,但在读研究生需借用时,必须由其导师提出申请。仪器设备管理员报副主任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确认能正确操作方可签字借出,并在借出和返还时进行状态验收。

第六章 仪器设备巡检

三十 一般设备使用由实验室人员统一巡检;巡检人员安排以工作人员为主,学生辅助巡检人员为主。

三十一 工作日设定工作人员巡检岗位及学生辅助巡检岗位各1个。

三十二 休息日(含节假日)设定学生辅助巡检岗位1个。

三十三 非工作时间(晚上)设定工作人员巡检岗位1个(韩工)。

三十四 巡检制度不含重要设备与主要设备,此类设备由责任人负责。

三十五 一般设备区域重点包含:混凝土成型室、胶砂室、力学室、养护室。

三十六 化学分析室建立专门的规则与巡检,指定唯一责任人。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定责与维修

三十七依设备使用规程使用,正常损坏,无需担责任;非正常损坏,责任认定原则如下:

(1) 重要设备与主要设备责任人授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责任人与使用人担负同等责任。

(2) 重要设备与主要设备责任人授权已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人担负全部责任。

(3) 未经授权使用,使用人担负全部责任,并接受实验室处罚。

(4) 设备运行中异常,使用人私自处理故障扩大损失时,该部分由使用人负责。

三十八仪器设备一旦出现异常现象,设备责任人应提交《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安排检修,同时将该仪器设备贴上停用标识。维修后,应进行检定和校准或自校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十九正常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实验室(含学院与学校费用)支出;非正常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支出。

第八章 仪器设备维护与报废

四十设备保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设备管理员应保存维护记录。

四十一仪器设备确实因损坏无法修复、校准达不到要求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时,应予以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经鉴定确认后,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报副主任批准后,交设备管理员执行。

四十二凡报废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员应标上明显的标志并隔离存放,尽快上报学校设备处进行报废处理。在仪器设备档案中做好报废仪器设备注销记录。有关仪器设备的资料由研究室归档保存至报废后一年。

第九章 仪器设备停用

第四十三条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多余不用的或无检测项目使用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由研究室设备管理员负责填写《仪器设备停用单》,报副主任审批后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检测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第三章 附则

附录011-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总表

附录011-F02: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卡

附录011-F03: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校准周期表

附录011-F04: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附录011-F05: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单

附录011-F06: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停用单

实验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管理制度

【012】

1 目的

为规范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管理,保证实验室科研实验有序高效地进行,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给广大研究人员创造良好有序的工作环境,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采购、验收、标识、堆放、发放、清理等工作。实验原材料包括实验室公共经费统一采购的常用原材料和导师项目经费采购的特殊原材料。实验室公共经费统一采购的常用原材料包括河砂(中砂)、碎石(1-3石)、水泥(PO 42.5)、粉煤灰(II级)、减水剂(萘系和聚羧酸),导师项目经费采购的特殊原材料指统一采购范围外的原材料,在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单独采购。化学试剂和玻璃器具由导师项目经费采购。

3 职责

3.1 实验室副主任

3.1.1 负责批准公共经费统一采购的常用原材料的采购。

3.1.2 负责任命物品管理员。

3.1.3 负责原材料室和化学试剂室及玻璃器具室的规划和布置。

3.1.4 负责与导师协调特殊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管理事宜。

3.2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3.2.1 负责本项目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批准。

3.2.2 负责与实验室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沟通管理事宜。

3.3 物品管理员

3.3.1 负责每月对常用原材料的采购申请进行汇总。

3.3.2 负责对常用原材料的统一采购。

3.3.3 负责对常用原材料的验收。

3.3.4 负责对所有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安排指定地点堆放。

3.3.5 负责对所有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名称、数量、地点等进行登记。

3.3.6 负责对所有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进行标识。

3.3.7 负责对所有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使用申请的批准、登记、发放。

3.3.8 负责对过期、失效、无标识等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清理。

3.4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使用人

3.4.1负责根据实验需求提出采购申请。

3.4.2负责按物品管理员的指定地点和管理要求堆放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做好特殊原材料的标识。

3.4.3负责按实验需求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提出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使用申请。

3.4.4负责按管理要求使用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应注意节约,避免浪费,做好保洁工作。

3.4.4负责本项目的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清理。

4 工作程序

4.1采购

4.1.1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使用人根据实验需求,提出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采购申请。常用原材料的采购申请报物品管理员汇总,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采购报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批准,采购记录报物品管理员备份。注意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采购如无导师的批准,任何物品不得自行采购放置在实验室内,一经发现,除了处理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使用人外,还得自行清理私自采购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

4.1.2物品管理员根据材料使用人的常用原材料的采购申请,每月进行汇总,计算采购量,报主管的实验室主任批准。

4.1.3采购批准后,物品管理员联系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

4.1.4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材料及玻璃器具的采购,必须得到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并与物品管理员落实了堆放地点后,由项目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使用人实施采购。

4.2验收

4.2.1常用原材料到货后,由物品管理员根据采购记录的数量、品牌等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水泥、粉煤灰必须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对原材料取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4.2.2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玻璃器具验收由项目的材料使用人验收。

4.2.3物品管理员必须在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到货前规划好堆放地点。

4.3堆放

4.3.1河砂、碎石应堆放在砂石堆放槽里,执行《结构大厅外场地管理规定》。

4.3.2水泥、粉煤灰应放置在有门禁系统的材料室,以卡板或木板垫高离地分垛堆放,并应做好防水防潮措施。

4.3.3减水剂应避光存放在室内指定地点。

4.3.4特殊原材料应堆放在特殊材料室,根据材料特性做好保护措施。

4.3.5化学药品存放时要分类、分柜、稳妥地放好,无机物可按酸、碱、盐分类,盐类中可按周期表金属元素顺序排列例如钾盐、钠盐等,有机物可按官能团分类,如烃、醇、酚、酮、酸等。对于剧毒、易制毒、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上锁,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应经常予以检查。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剧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以上的化合物不能混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药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并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药品柜和试剂溶液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

4.3.6玻璃器具应放在柜子中,分类放置。

4.4标识

4.4.1常用原材料由物品管理员负责统一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等。

4.4.2特殊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由使用人到物品管理员处领取标识签,进行标识,增加使用人和导师姓名及联系人信息。实验室的各种化学药品均要粘贴标签,注明名称、有效期,特殊的要注明注意事项。摆放时标签朝外。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4.5使用

4.5.1使用人根据实验进度安排,提前在管理系统中提出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使用申请。需要使用化学药品时,使用者应根据实验用量,填写《物品领用单》,经批准后领用自己购买的药品。

4.5.2物品管理员应核对物品清单,如物品在清单内,则在管理系统中批准,开通材料室门禁的开启权限。

4.5.3使用人必须在物品管理员的见证下领用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

4.5.4物品管理员和巡查人员要对领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进行跟踪与看管,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数量如数及时退库,化学试剂领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星期的使用量,防止被盗与丢失;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4.5.5玻璃器具使用完毕后,必须清理干净后,放回指定柜,不得随意放置。

4.6登记

4.6.1物品管理员应对所有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及玻璃器具的采购时间、名称、规格、数量、堆放地点、领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

4.7清理

4.7.1物品管理员应每月核对材料和化学试剂的有效期,过期或失效的原材料应及时清理,破损的玻璃器具及时予以清除。对过期的药品要及时向学校实验与设备部申请处理。

4.7.2如日常巡查中发现无标识、无登记的原材料和化学试剂和玻璃器具,物品管理员应马上进行调查,由实验室副主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相关附件

5.1附录012-F01:采购记录

5.2附录012-F02:物品登记表

5.3附录012-F03:物品领用登记表

5.4附录012-F04:物品标识


试样和模具管理制度

【013】

1 目的

为规范试样管理,对试样和模具实施有效控制,保持实验室整洁,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内部和外部制作的试样和模具,覆盖制作、养护、标识、登记、领用、前置处理、留样、处置各个环节。

3 职责

3.1 实验室副主任

3.1.1 负责批准公共经费统一采购的模具的采购。

3.1.2 负责任命试样管理员。

3.1.3 负责养护室、试样处理室、试样留样室、模具堆放区的规划和布置。

3.1.4 负责与导师协调试样和模具管理事宜。

3.2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3.2.1 负责本项目试样制作和试样、模具堆放场地的申请审核。

3.2.2 负责与实验室沟通试样管理事宜。

3.3 试样管理员

3.3.1 负责对室内的试样和模具安排指定地点养护、前置处理和堆放。

3.3.5 负责对室内的试样和模具名称、数量、地点等进行登记。

3.3.6 负责对室内的试样和模具进行标识。

3.3.7 负责对室内的试样和模具的领用、发放。

3.3.8 负责对过期、失效、无标识等室内的试样和模具的清理。

3.4试样使用人

3.4.1负责试验申请时,注明制作试样的数量、拟堆放的地点。

3.4.2负责按试样管理员的指定地点和管理要求堆放试样,做好试样的标识。

3.4.3负责按实验需求在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提出试样和模具的使用申请。

3.4.4负责按管理要求使用试样和模具做好保洁工作。

3.4.4负责本项目的试样和模具的清理。

4 工作程序

4.1试样制作

4.1.1试验人员在提出实验申请时,当涉及试样的制作,如混凝土试块时,应注明试样的数量,拟申请放置的养护室。试样管理员根据试样的数量指定养护室和试样架,通知试验人员。实验审批人员对试验人员开启养护室的门禁权限。

4.1.2如果是外部制作好的试样,需放置在结构大厅外场地,执行《结构大厅外场地管理规定》。

4.1.3试验人员应严格按试样管理员的要求放置试样,并做好试样的标识。

4.2模具采购

4.2.1模具的采购,必须得到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并与物品管理员落实了堆放地点后,由模具使用人实施采购。

4.2.2试样管理员必须在模具到货前规划好堆放地点。

4.3堆放

4.3.1混凝土试块必须放在养护室中的试样架或养护池。

4.3.2试样架分层堆放对应的使用人的试样,原则上一人一层,一个项目组一个试样架。

4.3.3试样堆放应考虑每个面都应接触水雾或水。

4.3.4养护池的试样,应采用竖向层叠的方式堆放,采用混凝土试块夹具辅助堆放。

4.3.5需要前置处理的试样,必须在试样前置处理室进行,如涉及污染性的材料,必须做好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地面。

4.3.6留样的试样必须堆放在留样室。

4.3.7模具必须堆放到指定区域,分类、分课题组堆放。

4.4标识

4.4.1试样和模具由使用人到试样管理员处领取标识签,进行标识,名称、规格、导师姓名、联系人等信息。

4.5使用

4.5.1试样使用人根据实验进度安排,提前在管理系统中提出试验申请时,注明试样的领用数量。

4.5.2样品管理员应核对物品清单,如试样在清单内,则在管理系统中批准,开通养护室或留样室门禁的开启权限。

4.5.3使用人必须在试样管理员的见证下领用试样,做好领用登记。

4.6登记

4.6.1试样管理员应对室内的试样和模具名称、规格、数量、堆放地点、领用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

4.7清理

4.7.1试样管理员应每月根据领用的情况、核对试样和模具的数量和堆放时效,更新物品登记表,过期试样和模具及时予以清除。

4.7.2如日常巡查中发现无标识、无登记的试样和模具,物品管理员应马上进行调查,由实验室副主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相关附件

5.1附录012-F01:采购记录

5.2附录012-F02:物品登记表

5.3附录012-F03:物品领用登记表

5.4附录012-F04:物品标识

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

【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的实验管理,保证实验室科研实验有序高效地进行,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给广大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实验的学生须遵守此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条例,对违反规定者实验室有权中止其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实验的资格。

第二章 培训审批

第三条 新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须填写《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经指导老师及实验室审批后,在实验室研究生办公室办理进入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的学生须经过岗前安全知识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了解实验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必要的意外应急措施,实验室应填写《培训记录表》。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只能进行辅助性工作,不允许独立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如指导老师坚持让勤工助学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指导老师应与实验室签订协议并承担一切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章 实验申请

第六条 学生每次进入实验室前均应填写《实验登记表》,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开门进入实验室,严禁私自配制实验室钥匙。未经许可,禁止带其他人员使用实验室任何仪器设备及物品。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实验应尽量安排在早上8点半至下午18点之间进行。需在其他时间或节假日进入实验室的,可到实验室登记借用钥匙。晚间工作必须在22点之前结束。凡需要延长时间或通宵实验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由实验室备案。

第八条 实行学生实验实名制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应佩带实验挂牌,穿着工作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

第四章 设备使用

第九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前须经过实验室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实验室应填写《培训记录表》。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对重要设备及主要设备采用预约制度,填写《设备使用申请表》,未预约者不得使用实验设备仪器。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若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仪器设备故障等)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搬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配件,实验过程中用到的各种实验工具,在实验完成后须清洁放回原处。

第十四条 对于实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五章 材料试剂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使用的各种样品、原材料及配制的试剂等应摆放整齐,并应进行明确 标识,实验完成后的试样应及时清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及污物要及时按照相关条例妥善处理,不可随意处置、堆放、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化学品)。学生自行采购的化学药品按《化学药品和危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实验清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完成后,关闭并清理仪器设备,清洁实验台、实验室,关闭门窗、空调及电灯等;水泥及混凝土成型试验后水泥及混凝土搅拌机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拆模后应将试模装配好,化学实验后应仔细清洗化学器皿。

第十八条 实验完成后由实验管理人员对所使用的工具、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随手关门。由于未及时关门所导致的实验室物品损失或丢失等连带责任,由第一门禁使用者负全部责任,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完成交接

第二十条 整个研究工作完成后,应交还属于实验室的所有资料,到科研办公室办理离开实验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附录014-F01: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学生科研实验管理流程图

附录014-F02: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附录014-F03: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培训记录表

附录014-F04: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实验登记表

附录014-F05: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申请表

附录014-F06: 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设备使用记录

研究生管理规定

【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广大实验人员创造良好有序的工作环境,更好地为校内外提供科研技术平台,吸引和聚集国内外优秀研究生,构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研活动

第三条 进入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生必须接受导师和实验室研究生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并按《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014】开展科研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对研究生科研活动提供适量水泥、砂、碎石,但不提供其它实验消耗材料。研究生实验用材料和设备原则上由导师课题经费购买,实验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导师自行解决。研究生自行购买的实验材料如需带入实验室使用,需做入库登记,使用时按需领取。未作登记的实验材料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五条 研究生应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实验,做好实验记录(实验记录本由实验室提供)。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每年举行一次科研成果进展报告会;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举行一次科研成果报告会,第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需对个人的科研进展进行说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需参会。

第三章 保密和知识产权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涉及的实验室的技术资料(包括文档、图纸、软件、电子文档)和技术信息,未经指导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向外界公布,由此所引起的问题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离开实验室两年内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技术秘密。

第九条 在读期间的实验结果和相关成果为基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需署名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发表与实验室学习工作有关的论文,其署名、投寄期刊、定稿等需经指导老师审查同意。申请专利须经导师批审。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应整理相关的实验数据、资料、照片及所使用或负责的设备,提交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教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需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到实验室学习工作,因事因病不到者需请假,请假按照学校的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学习工作时间内聊天、发布信息、查阅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用实验室计算机播放无关的影视;严禁使用实验室计算机打游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办公室卫生由研究生值日人员负责。严禁吸烟、随地吐痰、扔杂物,垃圾及时清除,保持卫生清洁。自行车、电动车等按指定位置摆放,严禁进入实验大楼。室内严禁擅自乱拉电线,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在非上班时间,离开实验室前要关掉各个水、电开关,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可疑人员和火情、水情、异味等需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室钥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因实验时间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需领取钥匙者,应妥善保管,丢失者自行更换实验室所有门锁;对于擅自配制钥匙对实验室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停止其在实验室工作,并按相应违纪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违纪处罚实行记分管理。凡违纪者按第十二条管理规定扣分,每人每年以扣罚10分为极限。扣罚超过10分者将停止其在实验室的工作半年。对于外单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相同,并将违纪情况书面通知原工作单位和导师。

第十六条 扣分标准如下:

(1)未经实验室同意擅自带外来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做实验,扣5分。

(2)使用仪器未做使用登记,每次扣3分。

(3)安排值日,但不履行值日职责,每次扣3分。

(4)实验完成后不及时清理所使用的公共场所,扣3分。

(5)不按规定佩带研究生实验挂牌者,每次扣3分。

(6)对易造成污染的环境不按操作程序控制污染源,并随意丢弃污染垃圾,扣3分。

(7)预约使用仪器但不按时使用,并且未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取销预约,造成他人时间浪费的行为,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确认,扣3分。

(8)经常带外来人员在实验室内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经警告无效后,扣3分。

(9)无故不参加每次学术讲座及研讨会,扣3分。

(10)与工作人员无理取闹,造成实验室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通知其导师,立即离开实验室。


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管理规定

【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实验室博士生及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和《深圳市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管理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论文答辩工作则将按照联合培养单位规定进行(最终所获学位为联合培养单位所颁发)。博士生研究工作将在重点实验室展开。

第三条 服从并遵守深圳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管理规定》【015】按《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014】开展科研活动,服从实验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

第五条 专心科研,实事求是,杜绝抄袭、剽袭、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研究学习期间,要求至少发表2篇高水平的国际期刊论文,期刊分类参见《实验室高水平杂志分类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课题内容要有利于完成和提升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项目内容参见《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列表》。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由重点实验室每月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具体金额由决策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应积极争取海外合作项目的进修机会。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条 服从并遵守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进行科研课题的开题工作,进一步明确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等,经博士后导师组认可,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并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研究生管理规定》【015】按《学生科研实验管理规定》【014】开展科研活动,服从实验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

第十三条 专心科研,实事求是,杜绝抄袭、剽袭、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基于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在实验室指定的本方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JRC2区或者同级别)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十五条 博士后期间,应积极申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或博士后基金1项。获批1项可以代替2篇学术论文(但无论获批几项基金,最多只能代替2篇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设立博士后研究课题要以实验室发展规划为前提,课题内容要有利于完成和提升实验室现有的重大科研项目,项目内容参见《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列表》。

第十七条 依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积极参加其他项目(如横向项目,开放基金等)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和深圳大学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博士后津贴、缴纳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待遇。博士后津贴分为实验室津贴和学校津贴两部分,实验室津贴具体金额由决策委员会决定,按月发放。学校津贴和住房补贴按照深圳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发放。如实验室及博士后本人双方均同意博士后延期出站,则博士后津贴照常发放。博士后津贴根据中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分优秀及良好两个等次,津贴金额分别为15000元及5000元。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要保持清洁和整齐,展现清新的风貌和形象。

第二条 保持好环境卫生,卫生责任落实到人,每周一次彻底检查。

第二章 实验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以及附属设施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并保持无污渍、无灰尘。

第四条 实验台面不放置与试验无关的物品,实验室内及楼道、走廊内不随意堆放杂物或个人用品。

第五条 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试验材料都要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注明材料名称),置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每次完成实验后必须及时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对实验中所用的设备和材料等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放置和清理,及时清理废旧物品。

第三章 废弃物处理

第七条 含有挥发性、放射性和生物危害性的物质,应严格遵循其安全使用方法;设置收集设施有效管理有害的废弃物。

第八条 往水槽内倒入容易堵塞的杂物和机油、润滑油等各类有机溶剂。水槽内禁止堆放容易飘浮的物品,保证下水道畅通。

第四章 表彰

第九条实验室每年度对环境卫生进行评比,表彰卫生先进者,批评卫生落后者。


安全管理规定

【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安全制度。

第二章 专人负责制

第二条 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值班。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仪器设备及器材带出室外,要有实验室领导签名的许可证,要实行登记,严防仪器设备丢失。

第三条 实验室的各研究室(包括公用仪器室和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加强重点区域的保护工作。要督促所有人员在下班前关好门窗、关闭水道、电灯、切断电源。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各仪器室内门上的钥匙由负责人员保管,其它人员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准自行配置钥匙。

第五条 实验室总电源由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拉闸和合闸。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源柜、电源线、电源开关和接插件等,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和更换。

第三章 安全规定

第六条 到实验室参观人员应通过组织事先联系,并须由重点实验室人员陪同。来实验室联系工作的外单位人员(不包括客座人员)要先登记,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 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设备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检查防火器材,发现不合格者及时更换。不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防火学习,提高防范意识。重点实验室在编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正确使用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内禁止吸烟。

第九条 遇有紧急情况和意外事故发生,应果断采取正确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实验室不定期检查督促安全情况,对安全制度执行好的室、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安全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必要时应责其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同时执行学校统一规定的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结构大厅外场地管理规定

【019】

1 目的

为规范结构大厅外场地的管理,保证场地整洁有序,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结构大厅外构件、材料、样品堆放管理。

3 职责

3.1 实验室副主任

3.1.1 负责批准场地堆放区域的规划。

3.1.2 负责任命场地管理员。

3.1.3 负责与导师协调试验构件、原材料、样品管理事宜。

3.2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3.2.1负责与实验室沟通场地堆放事宜。

3.3 场地管理员

3.3.1 负责场地堆放区域的规划,负责每个区域的编号。

3.3.2 负责批准所有的试验构件、原材料堆放场地使用申请。

3.3.3 负责对所有的试验构件、原材料的名称、数量、地点等进行登记。

3.3.4 负责对所有的试验构件、原材料进行标识。

3.3.5 负责对所有的试验构件、原材料的领用登记、规整。

3.3.6 负责联系场地使用人对过期的试验构件、原材料进行清理。

3.4场地使用人

3.4.1负责申请采购特殊原材料时,向场地管理员提出场地使用申请。

负责场地使用申请;

3.4.2负责试验构件堆放时,向场地管理员提出场地使用申请。

3.4.3负责按指定的位置区域和场地管理要求堆放特殊原材料和试验构件。

3.4.4负责本项目的特殊原材料和试验构件的清理。

4 工作程序

4.1申请

4.1.1当需要采购特殊原材料时,场地使用人应根据特殊原材料的数量种类,向场地管理员提出《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场地管理员应根据目前场地的空置区域,指定堆放的区域。

4.1.2场地使用人必须保证所采购的特殊原材料为袋装。

4.1.3当场地使用人需要堆放试验构件时,必须向场地管理员提出《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场地管理员应根据目前场地的空置区域,指定堆放的区域。

4.2堆放

4.2.1河砂、碎石应袋装堆放在砂石堆放槽里,原则上一个课题组使用一个槽,砂石分别堆放在槽内两端,上面覆盖防水布,防水布上压木块或砖块,做好防水防风措施。

4.2.2试验构件堆放在构件堆放区,应区分长期堆放和短期堆放区域,构件下放置一对平行的方木或砖块,方便叉车操作。应防止构件堆放超高的情况,最高不超过1.5米,应防止构件失稳。

4.3标识和登记

4.3.1场地管理员和场地使用人应对堆放区域进行标识,贴《物品标签》。

4.3.2场地管理员应对堆放的特殊原材料和试验构件进行登记,填写《物品登记表》。

4.4使用

4.4.1场地使用人根据实验进度安排,在场地管理员见证下领用特殊原材料和试验构件,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

4.4.2场地使用后由场地使用人负责对特殊原材料和构件进行清理到垃圾池。

4.4.3如日常巡查中发现无标识、无登记的原材料和构件,场地管理员应马上进行调查,由实验室副主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相关附件

5.1 附录019-F01: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


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制度

【020】

1 目的

为规范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的管理,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物品柜和办公桌的分配、使用、日常管理、回收、标识、清理、保洁等工作。

3 职责

3.1 实验室副主任

3.1.1 负责批准物品柜和办公桌的分配方案。

3.1.2 负责任命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员。

3.1.3 负责处理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违规事宜。

3.1.4 负责与导师协调物品柜、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事宜。

3.2 导师或项目负责人

3.2.1 负责本项目成员的物品柜和办公桌申请审核。

3.2.2 负责与实验室沟通物品柜和办公桌管理事宜。

3.3 物品柜管理员

3.3.1 负责根据硕士研究生考勤情况和课题需要,制订物品柜分配方案。

3.3.2 负责所有物品柜进行登记,每月更新。

3.3.3 负责对所有物品柜进行标识。

3.3.4 负责指导物品柜使用人按要求对物品柜进行整理。

3.3.5 负责和巡查人员对所有物品柜进行监督检查,放置违规物品的存放。

3.3.6 负责对所有物品柜钥匙的管理。

3.3.8 负责联系使用人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物品柜的清理。

3.4 硕士研究生办公室管理员

3.4.1 负责收集硕士研究生办公桌的申请,收集申请人的课题信息。

3.4.2 负责所有硕士研究生的考勤登记,每月上报。

3.4.3 负责对所有的办公桌进行编号和登记。

3.4.4 负责根据考勤情况和课题信息及办公桌空余情况,策划办公桌的分配方案。

3.4.5 负责制订硕士研究生办公室值日安排计划。

3.4.6 负责和巡查员监督硕士研究生办公室的卫生和安全情况。

3.4 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员

3.4.1 负责收集办公桌的申请,收集申请人的课题信息。

3.4.2 负责所有博士和博士后的考勤登记,每月上报。

3.4.3 负责对所有的办公桌进行编号和登记。

3.4.4 负责根据考勤情况和课题信息及办公桌空余情况,策划办公桌的分配方案。

3.4.5 负责制订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值日安排计划。

3.4.6 负责和巡查员监督办公室的卫生和安全情况。

3.4物品柜使用人

3.4.1负责物品柜的申请。

3.4.2负责按物品柜管理员的指定柜子和管理要求整理物品柜,做好物品柜标识。

3.4.3负责按管理要求存放物品。

3.4.4负责超使用期限的物品柜的清理。

3.5办公桌使用人

3.5.1负责办公桌的申请。

3.5.2负责本人办公桌的整理和保洁工作。

3.5.3负责按考勤要求,保证办公时间,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讲座、会议、打扫卫生等公共事务。

3.5.4负责按管理员的值日安排计划,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物品柜申请

4.1.1当试验人员需要物品柜进行存放物品时,应向物品柜管理员提出物品柜申请时,填写《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申请时应注明课题涉及的试验、拟放置的物品、存放期限等,并征得导师同意。

4.1.2物品柜管理员根据课题需要、物品数量和物品柜空余数量,做好物品柜的安排方案,报副主任批准。

4.1.3物品柜管理员发放对应物品柜的钥匙,做好《物品登记表》。

4.1.4物品柜管理员做好物品柜的标识、注明导师姓名、联系人等信息。

4.2办公桌申请

4.2.1当研究生需要办公桌时,应填写研究生办公室申请,注明涉及的课题、试验等信息,必须得到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批准,提交给办公室管理员。

4.2.2办公室管理员应汇总申请人员表,根据课题需要、平时研究生参与公共事务的考勤情况和办公桌的空余情况,策划办公桌的分配方案,报实验室副主任批准。

4.2.3管理员对办公桌的分配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在《物品登记表》中。

4.3物品柜存放要求

4.3.1物品必须分类分层放置,必须放置整齐。

4.3.2物品柜,原则上一人一层,一个项目组一个物品柜。

4.3.3物品柜不得存放化学药品、试剂等危险品。

4.3.4物品柜不得私自换锁,换锁的人员一律取消资格。

4.4使用

4.4.1物品柜使用人必须无条件的遵守物品柜的整理要求,对物品柜的空间进行整理,提高物品柜的使用空间。

4.4.2物品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物品柜中物品存放情况,发现违规物品及时上报实验室副主任处理;如发现物品柜空余空间太大,应联系物品柜使用人进行整理,必要时取消使用人的资格。

4.4.3办公桌使用人应爱惜公物,注意卫生,做好办公桌的整理和保洁工作。

4.5硕士研究生、博士和博士后办公室管理要求

4.5.1办公室管理员应每月初制订值日计划并公布。

4.5.2值日人员要负责办公室的卫生安全工作,包括地面垃圾清除、保持卫生清洁、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督促所有人员在下班前关好门窗、电灯、切断电源等。

4.5.3管理员和巡查员对值日情况进行检查。

4.5.4研究生需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到实验室学习工作,因事因病不到者需请假,请假按照学校的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4.5.5严禁在办公室学习工作时间内聊天、发布信息、查阅与学习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用计算机播放无关的影视;严禁使用计算机打游戏。

4.5.6办公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扔杂物。严禁擅自乱拉电线,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子和电气设备。发现有可疑人员和火情、水情、异味等需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

4.6清理

4.7.1物品柜管理员应定期核对物品柜的使用期限,更新物品登记表,过期物品柜联系使用人及时予以清除。

4.7.2如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占用物品柜的情况,物品柜管理员应马上进行调查,由实验室副主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7.3办公室管理员应在毕业季期间,联系办公桌使用人妥善收拾整理好办公桌,清理使用人的个人物品。

5相关附件

5.1附录019-F01: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

5.2附录012-F02:物品登记表


日常巡查制度

【021】

1 目的

为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规范管理工作,编制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巡查活动。

3 职责

3.1 实验室副主任

3.1.1 负责规定巡查频率和安排值班。

3.1.2 负责任命日常巡查员和监督员。

3.1.3 负责巡查中问题的处理。

3.2 监督员职责

3.2.1 负责对日常巡查人的监督,保证按巡查制度实施。

3.2.2 负责对巡查记录的签名确认。

3.2.3 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

3.3巡查人员

3.3.1负责按巡查的要求开展工作。

3.3.2负责巡查中发现问题的上报。

4 工作程序

4.1巡查频率:上午和下午各1次

4.2监督频率:工作日每天监督一次

4.3巡查准备工作:

巡查人员应在每天上午到监督员处,从实验室管理系统打印前一天和当天预约实验清单,明确试验人员名单、涉及的设备、实验室房间号,每个房间对应1本巡查记录。

4.4巡查内容:

4.4.1实验室试验人员是否跟预约试验人一致,是否存在无关或未授权的试验人员;

4.4.2试验人有无佩带实验胸牌,是否采取与所进行实验相对应的防护措施(如穿着工作服、安全鞋、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是否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4.4.3根据每个实验室内的设备清单,核对设备是否齐全,

4.4.4是否擅自搬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配件;

4.4.5是否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4.4.6是否私自将非实验室统一管理的设备留置在实验室;

4.4.7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试验完成后设备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清洁干净,是否有损坏;

4.4.8设备有无填写使用记录;

4.4.9试验的样品有无标识;

4.4.10实验使用的各种样品、原材料及配制的试剂等是否摆放整齐;

4.4.11实验完成后的试样是否及时清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及污物是否按照相关条例妥善处理,是否随意处置、堆放、污染环境;

4.4.12是否私自使用未统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化学品);

4.4.13是否乱接电线;

4.4.14是否清洁实验台、实验室,关闭门窗、空调及电灯。

4.5巡查反馈

巡查人员根据巡查内容逐一核对,如没有问题,就在《日常巡查记录表》中在对于项目中“否”打勾,如发现问题记录在“异常情况”,并立即上报给监督员。

4.6问题处理

4.6.1监督员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收集整理,报送给实验室副主任。

4.6.2实验室副主任根据违规情节,按附件5.2的规定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学生做出书面检讨,通知导师签名确认,并且在实验室管理系统网页上予以公示。

4.6.3监督员保留违规处理相关文件,并记录在学生评价档案中。

5相关附件

5.1附录020-F01:日常巡查记录

5.2附录020-F02:违规处理办法

附录008-F01:

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

申请奖励类型

□获奖成果奖 □学术论文奖

□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奖 □发明专利奖

科研成果名称


奖励条件

获奖等级


论文发表期刊或会议名称


□ A类SCI期刊

□非A类SCI期刊

□ SCI会议

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出版单位


发明专利奖


附件

(1) (1)获奖证书或论文全文或学术著作、教材、译著封面或发明专利复印件;

(2) (2)期刊或会议论文集目录;

(3)论文收录证明

申请人

(3)

(4)

(5) 签 名: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此栏由实验

室主任填写)

签 名: 年 月 日

附录009-F01:

经费使用记录表

课题名称: 经费卡号:

时间

发票内容

发票金额

对应课题

预算内容

报销人

报销类型

转账户名

转账账号

办理人

办结

时间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现金

□转账





附录010-F01:

档案管理一览表

档案类型:□实验室行政管理类、□实验室科研类、□实验室建设类

序号

编 号

归档时间

档案名称

载体

(填编号)

档案来源

保存位置

归档人

备注































































































































载体方式:1、原件;2、复印件;3、光盘;4、电子文档

附录011-F01:

仪器设备总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指标

制造厂家

制造号

统一编号

设备

现状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保管人

测量范围

准确度





























































































































































附录011-F02:

仪器设备档案卡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设备型号


备注


制造商名称


出厂编号


产 地


购进日期


启用日期


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


序号

档案名称

份数

页码

归档日期

序号

档案名称

份数

页码

归档日期




















































维修记录

序号

校准(自校验) 日期

证书(记录) 编号

校准(自校验) 有效期

判定

日期

处理方式

备注

































































附录011-F03:

仪器设备校准周期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号

检定周期

检定单位

最近检定日期

检定情况

检定员

送检人

































































































































































附录011-F03:

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仪器设备名称


准确度或不确定度


型号规格


编号


置购日期


金额


故 障 分 析

操作人签字: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员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维修

情况

确认

仪器设备管理员: 中心负责人:

附录011-F05:

仪器设备报废单

名称


进厂日期


申请部门


规格型号


编 号


生产厂家


规定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大修次数


原值


折旧


净值


报废理由


参加鉴定者签名

操作人员

年月日

中心负责人

年月日

仪器设备管理员

年月日

实验室

年 月 日

附录011-F06:

仪器设备停用单

设备名称


编 号


规格型号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停用理由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员

年 月 日

中心负责人

年 月 日

副主任

年 月 日

附录012-F01:

采购记录表

序号

拟采购物品或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数量

单价

供应商

存放地点











































申请原因:

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费自行采购(特殊原材料、化学试剂、小仪器等)

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经费统一采购(常用原材料、仪器、配件、耗材、劳保用品等)

实验室

物品管理员签名:

副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验 收

物品或设备序号

到货时间

技术要求是否符合

数量是否

符合

是否按指定地点存放

辅助配件、说明书是否齐全

是否有标识

验收人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附录012-F02:

物品登记表

房间号:




物品类型:

□常用原材料 □特殊原材料 □化学药品试剂 □试样

序号

登记时间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物品编号

存放位置(柜号、架号、区域)

存放人

联系电话

指导老师

存放时限

物品管理员

























































































































备注:1、化学试剂必须统一管理,由管理人指定化学药品柜上锁存放,钥匙由存放人和管理人各持1份,进入化学药品室必须在管理系统申请登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2、样品(包括混凝土试块或构件等需要养护的,前期处理的试样等)必须由管理人员指定位置存放,试块养护指定养护架,有关样品必须有标识,试验完成后必须由存放人清除,使用样品必须必须在管理系统申请登记,无关人员不得入内。3、常用原材料由实验室统一购置,特殊原材料必须由管理人指定位置堆放,使用材料时必须必须在管理系统申请登记。4、所有物品必须由标识和编号,标识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发放。5、凡是无登记,无标识、不按指定位置存放的物品一律按无主处理,一律清除出实验室。6、凡违反规定者将进行处罚。

附录012-F03:

物品领用单

物品类型:□常用原材料 □特殊原材料 □化学药品试剂 □试样

时间

物品名称

物品编号

存放地点

领用数量

领用人

物品管理员

备注

















































































































































































附录012-F04:


物品标识

物品名称:


物品编号:


存放人:


导师:


联系电话:


存放时限:


试样状态:

□未检 □在检 □检毕 □留样


附录014-F01:

学生科研实验管理流程图


附录014-F02:

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


指导教师


研究课题


课题来源


申请使用时间


主要实验内容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学生科研管理规定》及《滨海城市韧性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管理规定》,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若获批准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本人将承诺完全遵守实验室所有规章制度及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按照申请的实验内容进行科研活动。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及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签字 年 月 日

指导教师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014-F03:

培训记录表

时间


培训老师


地点


培训方式


主题


内容

摘要


参加

人员

名单

成绩

姓 名

成 绩

姓 名

成 绩

























培训老师: 实验室副主任:

附录014-F04:

实验登记表

时间

实验室名称房间号

课题项目

试验项目

试验开始时间

试验完成时间

试验人

指导教师

批准人













































































































附录014-F05:

设备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指导教师


研究课题


申请使用时间


申请设备名称


申请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录014-F06:

设备使用记录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月份:20 年 月

日期

使用人

使用前状态

使用运转情况

异常情况描述

检查人

1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3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4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5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6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7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8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9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0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1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2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3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4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5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6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7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8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19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0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1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2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3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4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5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6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7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8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29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30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31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备注: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综合实验中心负责人。

附录019-F01:

结构大厅外场地和物品柜使用申请

序号

堆放的物品(特殊原材料、构件)

数量

预计堆放面积

存放位置(区域编号、物品柜编号)


























申请原因:

签名: 年 月 日

特殊原材料、构件、物品柜

签名: 年 月 日

实验室

场地管理员签名:

副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附录020-F01:

附录020-F02:

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序号

违规行为

处罚措施

1

未经注册批准,擅自进入实验室

1个月内不接受注册,禁止进入实验室

2

未经预约进入实验室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3

私自带领未申请人员进入实验室

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

4

未佩戴工作牌进行实验室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5

未做好防护措施(如穿拖鞋等)进入实验室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6

试验期间设备丢失

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并按照《深圳大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实行赔偿

7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

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并按照《深圳大学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实行赔偿

8

擅自搬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配件,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

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

9

私自将非实验室统一管理的设备留置在实验室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0

使用完仪器设备\实验工具后未放还原来位置或未摆放整齐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1

使用仪器设备后未填写使用记录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2

实验使用的样品\原材料\配制的试剂等未摆放整齐,未进行明确标识

实验室定期清理

13

实验完成后的试样未及时清理。有毒、有害废弃物及污物未按照相关条例妥善处理,随意处置、堆放、污染环境。

清理样品、处理废弃物、恢复环境,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4

实验完毕后未做好实验台和实验室清洁工作

重新清理好相应的设备及实验室并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5

私自使用未统一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16

实验完毕后未做好实验仪器清洁工作,造成较严重后果(如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等因水泥硬化卡死)

清理好相应的设备并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

17

乱接电线

暂停实验资格1个月

18

实验完毕后未关闭门窗\空调及照明设备等

暂停实验资格2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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